广信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