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旗股份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董事会秘书陆洋的监管函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 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26 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秘书陆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63 号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陆洋: 2024 年 4 月 24 日,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旗股份"或"公司")披露《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出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