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情况 - 上海荣正为鹏鹞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未勤勉尽责,意见有虚假记载[1] 监管措施 - 江苏证监局2024年9月18日对上海荣正及吴慧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文号〔2024〕171号[1][3] 后续要求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1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1] 救济途径 - 不服监管措施可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