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提名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6]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6] 选举规则 - 当选董事或监事获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4] -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达法定最低人数和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缺额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14] -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则两个月内再开股东大会选举缺额董事[14] - 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缺额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14] - 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票数多者当选[15] - 因两名或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则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15] 累积投票制 -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10] 统计与确认 - 股东大会需统计股东投票权、表决票有效性、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投票数等信息[16] - 计算董事和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判断是否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16] - 确认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16] - 确认选出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结构[16] - 判断是否存在获得股东投票权相等的董事候选人[16] - 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按获得票数多少排序[16] 其他规定 -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18] -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前需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18] - 本细则修改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及实施[18]
爱乐达:《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