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应当经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