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 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调研,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聘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