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在特定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任职[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9]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补选 - 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公司60日内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情况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18] - 公司按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资料保存至少10年[24]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0]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股东[27]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非董监高股东[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