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评鉴事项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