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642.7207万元[9] -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获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9] 报告与核查 -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公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11]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6737号《审计报告》[12] 合规情况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12]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12]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12] -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12] -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12] 股权激励计划 - 2024年6月27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14]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激励对象不超过305人,预留授予部分需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19]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52,378股,约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9%[22][24] -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201,903股,约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22] - 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50,475股,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22] - 董事祝芳浩获授限制性股票95.43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18.17%,占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81%[23]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个月[26] - 授予日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需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程序[27]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个归属期,每个归属期归属比例为1/2[29] -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在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等公告前特定日期内不得归属[28]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比例为1/2,时间是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归属期比例为1/2,时间是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1]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0.62元[32] -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5.57元;前20个交易日的为每股36.02元;前60个交易日的为每股40.62元;前120个交易日的为每股40.42元[34] -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2024 - 2025年考核,第一个归属期(50%)2024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第二个归属期(50%)2025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38] -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授出,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公告后授出,考核年度为2025 - 2026年,第一个归属期(50%)2025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第二个归属期(50%)2026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39] - 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未满足,归属比例为0[40] -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绩效考核分S、A+、A、B、C五个档次,连续两次结果为B或者任意一次结果为C为不合格,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不合格为0%[42]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43] 会议与程序 -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5] -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认为股权激励计划利于公司发展[46] - 公司尚需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审议股权激励计划[47] - 公司独立董事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48] -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48]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49] - 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9] -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50] 其他情况 - 公司不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54] -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9] - 《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相关规定[59] -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要的法定程序[59]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59] -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59]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9] -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59]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59] - 关联董事已回避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表决[59]
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