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张韵雯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