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回盛生物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2 条的 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33 号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 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1,678 万元,同比下降 68%。你公司 2023 年净利润 同比下降 50%以上,但是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进行业绩预告,迟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才披露《2023 年度业 绩预告》,你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1 关于对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8 月 19 日 2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