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使用规则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5]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 项目搁置超一年、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异常,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批准[20] - 拟变更投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21] 节余与超募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23]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4]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总额30%[25]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25] 监督与报告 - 会计部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7] - 审计委员会发现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披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7] - 注册会计师对专项报告提出特殊结论时,董事会分析整改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在资产权属变更后连续三期年报披露情况[29]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特殊结论时董事会分析整改[29] 其他 - 监事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0] - 董事、监事、高管应督促规范使用,违规受处罚并赔偿损失[30]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捷强装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