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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00925法本信息(300925)2024-04-28 15:47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议案时,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10] 担保特殊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提前1个月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7] - 公司应要求对方修改违反规定或有不合理义务、无法预测风险的担保合同条款,对方拒绝则拒绝担保并汇报[22] 担保管理 - 公司指定部门应妥善保管对外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适时监控并定期与银行核对[22] - 财务部应对被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情况跟踪监督,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汇报[22]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23] - 被担保人未履约等情况,财务部应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24]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担保情况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决议应公告[26]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信息[26] -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7] 责任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对有过错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29]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