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 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 字[2009]48 号)、《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 4 号)、《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解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