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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董事会议事规则
300925法本信息(300925)2024-04-28 15:44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5]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14][15] - 8种情形下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14][15] - 临时会议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16] 会议变更 - 定期会议变更提前3日书面通知,不足则顺延或获认可[19] - 临时会议变更需事先获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并记录[19] 会议有效条件 - 董事会会议须过半数董事出席方有效[21] 委托出席 -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需书面,一人不得接受超两名委托[21][23][24] 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7] 下设部门 -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秘书兼任负责人,保管印章[9] 表决规则 - 表决一人一票,董事长无否决权[28] - 提案过半数董事赞成通过,担保需全体过半且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8][30] - 董事回避时无关联过半出席,决议无关联过半通过,不足三人交股东大会[31] 提案处理 - 提案未通过,条件未变一个月内不再审议[34]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要求暂缓表决[35] 档案保存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十年以上[35] 责任承担 - 决议违规致损,参与董事担责,异议记载者免责[33] 规则生效与解释 - 规则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8]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