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 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