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