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2]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检查并披露[12]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8]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8] 协议与监管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项目核查与管理 - 公司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2]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日公告[20] 风险披露与节余资金处理 - 公司面临重大风险应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并说明风控措施[2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7]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27] 内部管理与监督 - 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29] - 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和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场检查[29] 违规处理与制度实施 - 相关人员违反制度视情节惩戒,严重的报相关部门查处[33]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