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深圳瑞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