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 -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2] - 公司提供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4] 需股东大会审议情形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5]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披露[14]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追偿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5] 保证责任限制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9] -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公司应在范围内拒绝先行担责[15] - 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15] 破产债权处理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15] 备案与披露 - 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应将复印件交公司财务中心备案[15]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9]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应及时披露[19] 股东责任 - 公司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相关股东应按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20] 责任追究 - 公司相关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