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 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 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及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