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3] - 选聘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结果及时公示[5] 选聘评分标准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审计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9] 审计人员任职期限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信息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事务所、人员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0]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改聘规定 - 特定情况应改聘,更换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2][13]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通知,前任可陈述意见[13]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报告董事会处理[15] - 董事会可对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5] 不再续聘情况 - 事务所存在六种严重行为不再续聘并扣减费用[15]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与法律抵触按规定执行[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批准后生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