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海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9月)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 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 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