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如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如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款规定情形提出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