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翘神州: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中介评估审计并股东大会审议[15]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2] - 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5] 财务资助与担保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1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6] 其他规定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已履行交易可免部分审议程序,新增按规定披露履行程序[6] -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6] - 已履行规定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16][18] - 审议交易应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慎评估,按要求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18] - 办法“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20]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0]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