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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301055张小泉(301055)2024-04-28 16:14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司董事 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批准的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应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 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 实际承保能力。 公司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提供 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 为其进行担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 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