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1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 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 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