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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301055张小泉(301055)2024-04-28 16:14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 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及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