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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海洋:董事会议事规则
301068大地海洋(301068)2023-10-24 16:51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并予以公告。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业务决策机构,行使《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 受其领导和制约。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