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担保总额定义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2]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况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8] -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8] 担保合同相关 -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展期视同新担保业务审批[9][10] - 担保须订立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责任人签订需有决议或授权[15][28][29] - 签订互保协议应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实行等额原则[16] - 公司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专人管理并关注时效[19] 担保管理与责任 - 公司决定担保前需评估被担保对象资信状况[15] -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10]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11]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13] -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恶化等情况董事会应采取措施[19]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0]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22] - 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应向被担保人追偿[22]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