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