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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华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1077星华新材(301077)2024-08-26 19:31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 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