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 号)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