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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楼新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301160翔楼新材(301160)2024-01-04 17:5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钱和生先生通过苏州和升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 方式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3,636,647 股股票,从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超过 30%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编制的《苏州翔楼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 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