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