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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恩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01263泰恩康(301263)2024-02-05 20: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 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