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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恩康: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301263泰恩康(301263)2024-04-22 20:2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彭朝辉、陈小卫、沈忆勇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经核查独立董事彭朝辉、陈小卫、沈忆勇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