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 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3-049 上海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