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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01273瑞晨环保(301273)2023-10-11 18:20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