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 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