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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新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01292海科新源(301292)2023-12-04 19:46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根据需 要,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修订)》(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修订)》《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