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