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山东新巨 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