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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01296新巨丰(301296)2024-10-09 18:57

激励计划审议进程 - 2024年8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5] - 2024年8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6] - 2024年8月27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6] - 2024年9月9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7] - 2024年9月13日,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7] - 2024年10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及授予议案[8] - 2024年10月9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及授予议案[11] 激励授予情况 - 2024年10月9日为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3.65元/股[9] - 2024年10月9日,向124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7.29元/份[9] - 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4人[13] 授予条件 - 公司需满足未出现特定情形,如财报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等[19] - 激励对象需满足未出现特定情形,如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21] 法律意见 - 金杜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授权和批准[24] - 金杜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规定[14][24] - 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均符合相关规定[16][18][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