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6] 投资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22]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11] 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限于主营业务[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不得质押[13] 变更与公告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交易日内公告[19]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20] 监督与核查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在年报披露结论[23]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鉴证,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3]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存放和使用情况[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结论[23] 其他规定 - 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6] - 制度未尽或冲突按法律等规定执行并修改[26][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27]
卓创资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