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创资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5]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5] 议案提出规则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8] 报告提交要求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9] 选聘规则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1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2] 费用披露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13] 文件保存期限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4] 改聘情形及流程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有五种情形[16][17]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可约见相关事务所[21]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股东大会通知,前任可陈述意见[22] - 拟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8] 主动终止处理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报告董事会[18]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中[20] -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法规执行、选聘标准程序等[20][21]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责任人[21] 严重情形处理 - 情节严重的事务所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再被选聘有四种行为[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