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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301300远翔新材(301300)2024-07-16 21:52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 100 号融侨中心 8 层 电话:0591-88085723 传真:0591-88085723 邮编:350004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7F20230048-3号 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 则 1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芳可先生、王承日(WANG CHENGRI)先生和 姚琼女士(以下合称为收购人)因公司 2023 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