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凯生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8月)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