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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1516中远通(301516)2024-02-07 20:20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与披露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并披露情况[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5]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8]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9]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8]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募投项目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6] 鉴证报告与专项审核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现场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 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28]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