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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1516中远通(301516)2024-08-26 18:5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5]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5]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6]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9]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8]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9] 募集资金投资限制 - 非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14]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8]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募投项目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6] 募集资金鉴证与审核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募集资金检查与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8]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提核查意见[28]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视情节处分,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30]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33]